臺北市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檢討原則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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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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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2-06-15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01641464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2-06-21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942號 |
有關本府公告「臺北市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檢討原則一覽表」,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一、依據「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第1項及本府101年6月6日府都建字第10164102900號公告辦理。
二、指定本市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依旨揭一覽表之規定辦理,並自101年7月1日起,本市各類組建築物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應依該表列規定檢討改善。
三、原本府98年12月4日府都建字第09864455900號及99年8月17日府都建字第09964301700號公告,自101年6月30日停止適用。
四、本案納入本局101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41號,彙編歸類第三組編號第015號。
五、網址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