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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辦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簽證檢查一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03-1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5338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3-12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923號

主旨:有關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以下簡稱暫行人員)辦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簽證檢查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局108年12月3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259643號函檢送本局108年11月26日召開建築物室內裝修抽查作業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暫行人員資格係依「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規定,為領有建築師,土木工程科、機械工程科、冷凍空調工程科、電機工程科、工業安全科、環境工程科及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已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消防職類三種乙級技術士證 (不包含滅火器類科) 者,得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內政部消防署辦理登錄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惟查其規定尚無要求上開專技人員須先請領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始得申請之要件,然為確保消防簽證品質並建立當責文化,自即日起,暫行人員辦理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簽證時,應檢附有效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始得辦理。

三、另為落實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旨揭人員辦理室內裝修消防圖說、竣工簽證或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簡化審查申辦程序案件之消防簽證,經專案小組審查認有簽證不實或違失情形,經第1次遭記缺點起,1年內再次遭記缺點者,將禁止該名消防專業人員2年內辦理上開簽證事項。

四、本案納入本局109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21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1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