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涉及都市更新審議程序之都審案件,其申請建築執照之期限
- 標籤: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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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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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6-2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設字第1093066877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06-2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774號 |
有關臺北市涉及都市更新審議程序之都審案件,其申請建築執照之期限
主旨:有關本市涉及都市更新審議程序之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以下稱都審)案件,其申請建築執照之期限(都審核定函效期)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以下稱都審規則)第7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為簡化行政程序並利申設單位依循,爾後涉及都市更新審議程序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其申請建築執照之期限(都審核定函效期)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免適用都審規則第7條第4項規定。倘未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期限申請建築執照者,則本府之都審核定函自前開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