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是否得包含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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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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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12-0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230726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12-0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027號 |
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是否得包含農舍
主旨: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是否得包含農舍一案,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1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82074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3號, 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76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