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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建築執照延長復審期限及退補作業方式

發文單位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3-01-10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112000465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343號

主旨:
桃園市建築執照延長復審期限及退補作業方式,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說明:

一、為統整建築法第36條所定之建築執照複審期限,起造人應自建築執照掛號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排會審查(業已掛號未申請排審者,亦自即日起核算),未能於前開法令規定複審期限內改正完竣送請複審者得依說明二、三申請延長複審期限。

二、建築執照於審查日(暨第一次通知改正日)起六個月內,起造人應改正完竣送請複審。但特殊情況未能改正完竣送請複審,或送請複審仍不合格者,得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延長複審期限展延六個月;如於延長複審期限內因故未能送請複審,或複審仍不符規定者,應於期限內再次申請展延,每次以六個月為限。未符規定者,本府得駁回建築執照申請案。

三、前述特殊情況包括涉及都市設計審議、建造執照預審、增額容積、容積移轉、公益性設施捐贈、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晝、山坡地(加強)審查、特殊結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認定、容積獎勵……等類似或相關審查程序而不可歸責於起造人事由者。

四、若建築執照申請案有違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或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者,不得申請延長複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