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函請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 標籤: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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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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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1-07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1070050185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01-1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156號 |
因應近期營建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本會107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700226840號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之(1)所載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依序按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與總指數之變動調整工程款(中分類項目扣除已調整之個別項目,及總指數項目扣除已調整之中分類項目與個別項目)。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個別項目為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中分類項目為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請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上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納入契約,俾降低營建物價變動所可能造成之風險負擔,促進廠商參與公共工程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