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受理查詢海域區及沿海保護區案件收費標準」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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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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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7-18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608097324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7-31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309號 |
「內政部受理查詢海域區及沿海保護區案件收費標準」,業經本部於106年7月18日以台內營字第1060809732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台內營字第1060809732號
訂定「內政部受理查詢海域區及沿海保護區案件收費標準」。
附「內政部受理查詢海域區及沿海保護區案件收費標準」
部 長 葉俊榮
內政部受理查詢海域區及沿海保護區案件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查詢申請案件是否位於區域計畫法之海域區者,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查詢申請案件是否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之沿海保護區所劃設之自然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者,其收費基準與前項同。 同時申請查詢海域區及沿海保護區者,應依前二項規定分別繳納費用。
第三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