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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第83條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查作業程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01-03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204668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040號

主旨:
有關水利法第83條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查作業程序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依本府工務局110年10月5日府授工利字第1100139602號函及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10年11月9日北市工水河字第1106057579號函辦理。

一、依水利法第83條及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出流管制計畫書相關審查流程說明如下:由義務人檢附出流管制相關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本局:建造執照申請案),資料符合規定者轉送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進行審查,惟屬中央機關興辦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進行審查,計畫書核准後義務人需於3年內向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開工(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二、建造執照申請案基地面積大於2公頃者,須依水利法第83條及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規定,於申報開工前,取得本府工務局水利處或經濟部水利署審查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可函文。

三、本案納入本局110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56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36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web.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