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非屬室內裝修申請範疇之天花板或置物櫃之夾層認定原則」
- 標籤:夾層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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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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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6-1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查字第107302915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06-1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151號 |
有關本市「非屬室內裝修申請範疇之天花板或置物櫃之夾層認定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故建築物若未經申領建築執照其擅自搭建行為即屬違建,惟針對非屬室內裝修申請範疇之天花板或置物櫃之夾層符合認定原則之一者,本處予以拍照列管處理:
(一)1、使用空間高度在1.4公尺以下。
2、使用材質為非永久性建材。
3、無設置樓梯通往。
4、僅供儲藏室、櫥櫃使用或做天花板使用。
(二)僅以透空70%以上框架(非永久性建材)裝飾者。
二、若現場發現施工中不符上述原則,或已將上述透空框架鋪設樓板者,則以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
三、本案納入本局107年度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36號,目錄第六組編號第003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