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許可申請案,倘未涉及室內裝修案件,應檢附「無涉及室內裝修行為切結書」
- 標籤: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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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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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7-1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84279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07-1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971號 |
有關本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許可申請案,倘未涉及室內裝修案件,應檢附「無涉及室內裝修行為切結書」
主旨:有關本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許可申請案,倘未涉及室內裝修案件,應檢附「無涉及室內裝修行為切結書」(如附件)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2年6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573號令修正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及內政部108年6月1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80809064 號令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9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1號,目錄第021組編號第057號;網路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https://dba.gov.taip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