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退縮騎樓地上方設置陽台且有落柱至一樓者,其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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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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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9-28 |
發文字號 |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5147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10-0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105號 |
有關退縮騎樓地上方設置陽台且有落柱至一樓者,其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公會106年9月8日中市大臺中建師字第298號函。
二、依本部85年9月19日台內營字第8584906號函說明二:「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八條所稱『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增進市容觀瞻者,得以『騎樓地面積』扣除『騎樓地超過二樓以上部分之建築面積』認定之。」旨揭疑義得依上開函釋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