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
- 標籤: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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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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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6-16 |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10631010801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6-21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843號 |
修正「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業經本府106年6月16日府都新字第10631010800號令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生效,請查照。
檢送「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