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釋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倘歷史建築作為公共空間開放使用,其建蔽率計算仍須回歸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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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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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4-10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472312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4-1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997號 |
有關文化部釋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倘歷史建築作為公共空間開放使用,其建蔽率計算仍須回歸相關法令之規定」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本府文化局106年3月24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632869500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6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16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1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