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物於辦理新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申請等案件,自110年10月1日起倘區劃之防火門為常開式,應於核准圖說上明確標註為「常開式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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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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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9-1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85076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615號 |
主旨:
有關本市建築物於辦理新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申請等案件,自110年10月1日起倘區劃之防火門為常開式,應於核准圖說上明確標註為「常開式防火門」,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0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研討公安聯合稽查發現問題之處理方式(第9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為利辨認防火門之性質,辦理旨揭案件,倘屬區劃之防火門為與消防連動之常開式防火門,請於核准圖說上明確標註防火門為「常開式防火門」,俾利辨識及後續控管。
三、本案納入本局110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0049號,目錄第3組,編號第021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 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