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修正「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先導期申請作業規範」第五點
- 標籤:
- 瀏覽人次:1289
發文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日期 | 2011-10-18 |
發文字號 | 環署管字第1000090636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11-2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036號 |
修正「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先導期申請作業規範」第五點,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檢送修正「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先導期申請作業規範」第五點修正規定。
連結:
http://w3.epa.gov.tw/epalaw/docfile/013570.pdf
五、依本規範核發之碳標籤證書,其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署得延長原證書之有效期限。廠商於證書期滿前,新申請碳標籤證書,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