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申請案,有關可移出容積應扣除非屬古蹟之已建築容積通案處理原則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4-12-03
發文字號 北市都綜字第103366681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4-12-09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679號

為本局受理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申請案,有關可移出容積應扣除非屬古蹟之已建築容積通案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為古蹟…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另第4條第3項規定,可移出容積應扣除非屬古蹟之已建築容積,先予敘明。

二、為執行可移出容積應扣除非屬古蹟之已建築容積規定,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20256358號函示及103年8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1030809099號函送會議紀錄,本局後續處理原則如下:

(一)有關非屬古蹟之已建築容積認定,申請人於申請容積移轉時,應檢附送出基地最新非屬古蹟之建物建築執照資料或實地測繪資料憑辦,實地測繪資料應由建築師簽認。

(二)同一筆送出基地為不同所有權人持分時,應由該送出基地內各所有權人按其持分比例扣除非屬古蹟之已建築容積。

三、同函副請文化局於古蹟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申請辦理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或修復、再利用計畫時併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