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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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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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11-25 |
發文字號 | 全建師會(100)字第0688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11-2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088號 |
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第5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0年11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1000809398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依內政部100年11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008093984號函辦理。
連結: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42&Itemid=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