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水源特定區範圍內建築管理業務之建造執照審查相關規定比照新北市政府依建築法所授權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 標籤:建造執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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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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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5-10-27 |
發文字號 | 水臺建字第1040106102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5-10-2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480號 |
檢送本局公告臺北水源特定區範圍內建築管理業務之建造執照審查相關規定比照新北市政府依建築法所授權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案公告1份,惠請協助張貼周知及宣導所屬會員周知。
主旨:公告臺北水源特定區範圍內建築管理業務之建造執照審查相關規定比照新北市政府依建築法所授權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依內政部95年10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6277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比照新北市政府依建築法所授權訂定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二)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三)新北市政府山坡地地形建造執照基地地面認定及擋土設施設置審查規定。
(四)新北市山坡地建築基地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五)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及管理要點。
(六)新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
(七)新北市建築物陽臺外緣裝飾性質之柱、版、透空欄柵審查原則。
(八)新北市建築物、土地改良、雜項工作物等工程造價標準表。
(九)新北市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
(十)新北市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建築物改建增建辦法。
(十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
(十二)新北市非供居住使用之農業設施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要點。
(十三)新北市建築基地開工後臨時建築使用管理要點。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即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