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廢止「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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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 發文日期 | 20190305 |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新字第1080109471號 |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 收文日期 | 20190306 |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688號 |
主旨:函轉內政部廢止「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
項」書函及108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80802334號令,請
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依內政部108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808023341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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