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已停止適用)
- 標籤:危老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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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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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07-09-04 |
發文字號 | 建師全聯(96)字第0627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鑑字第0270號 |
函轉內政部函送有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業經該部於96年8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60803884號令訂定發布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96年8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60803884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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