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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已停止適用)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 2007-09-04
發文字號 建師全聯(96)字第0627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鑑字第0270號

函轉內政部函送有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業經該部於96年8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60803884號令訂定發布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96年8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60803884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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