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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國之總公司附屬分公司或銀行分支機構能否取得總公司或銀行總行授權後,擔任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案之申請人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0-05-05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090032194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804號

貴會函有關本國之總公司附屬分公司或銀行分支機構能否取得總公司或銀行總行授權後,擔任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案之申請人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9年4月9日109(十七)會字第0912號函及依經濟部 109年4月28日經商字第10902411070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21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主管建築機關所為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處分之相對人,仍應合於行政程序法前揭條文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另分公司或銀行分支機構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尚無獨立法人格。又參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0點規定:「法人之分支機構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故有關本國總公司之附屬分公司或銀行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屬同一公司(機構),尚無獨立法人格,不具有行政程序法前開條文所稱當事人之能力,自不得以該總公司附屬分公司或銀行分支機構為室內裝修許可案之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