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綜合營造業申請變更地址事項登記需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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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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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5-21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053552號 |
收文日期 | 2020-05-21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155號 |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有關綜合營造業申請變更地址事項登記,需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疑義,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9年5月14日營授辦建字第1091100218號函辦理。
二、旨述案由,依前函說明二:有關合法房屋認定證明文件及基準日期,仍請依內政部89年4月24日台89內營字第8904763號及91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如附件)辦理審認。
三、本案納入本局109 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彙編第046號,目錄第8組第003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