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寓大廈露臺之外牆面搭建雨遮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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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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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9-1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06327987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9-1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922號 |
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公寓大廈露臺之外牆面搭建雨遮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一案,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106年8月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1018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84號,目錄第四組編號第003號。
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1018號
主旨:有關公寓大廈露臺之外牆面搭建雨遮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6月15日府授都建字第10637403300號函。
二、依「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本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除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外,自無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為本部93年3月18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552號函(如附件1)所明釋。
三、次據「有關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如涉及違反建築法、都市計晝法、區域計畫法等其他法律時,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亦得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亦為本部營建署93年8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3778號函(如附件2)所明釋。來函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貴管權責,請依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逕復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