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辦公類(G1、G2類組)建築物之室內裝修行為自99年3月1日起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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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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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0-02-2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9639656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02-2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416號 |
為維護公共安全並積極管理本市辦公類(G1、G2類組)建築物之室內裝修行為,自99年3月1日起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 貴會會員。
一、本市屬辦公類(G1、G2類組)建築物凡有增設廁所、浴室或2間以上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除按現行室內裝修規定審查外,本局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室內裝修案件倘經市民檢舉涉有賦稅或用電安全事項,本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通知稅捐稽徵處、臺灣電力公司,按其主管業務查核稅務及用電事宜。
(二)本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有重大爭議之室內裝修案件,得要求室內裝修審查人員,將相關申請圖說文件送請本市審查機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複查後,提請本市室內裝修抽查小組審查。
二、本案納入本局99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10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2號。
三、網址:www.dba.tcg.gov.tw。
法規網址:
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content.aspx?ID=1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