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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所定相關書面通知,應依「臺北市畸零地書面通知及公辦調處作業書表格式」辦理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1-09-0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81921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415號

主旨:
重申有關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所定相關書面通知,應依「臺北市畸零地書面通知及公辦調處作業書表格式」辦理,請查照並再周知所屬。


說明:

一、依臺北市畸零地書面通知及公辦調處作業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書表格式業經本局109年4月2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61116號函發布實施在案,有關非屬畸零地之建築基地,其鄰地為畸零地且為該畸零地之唯一合併地時,起造人以書面通知該畸零地所有權人得依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之書面通知,請依「臺北市畸零地書面通知及公辦調處作業書表格式」(如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