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四條條文
- 標籤:
- 瀏覽人次:1268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發文日期 | 2011-06-01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新字第100339191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06-0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306號 |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四條條文,本府業以100年5月24日府法三字第10031519700號令修正公布,茲檢附公布令及條文影本各1份,請 查照。
依本府100年5月24日府授法三字第10031664700號函辦理。
第四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其他土地改良物之拆遷補償費應由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查定。但其金額得比照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有關規定之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