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緊急修復,其所搭設棚架設施非屬雜項工作物,自無須請領雜項執照一案 標籤:轉知 瀏覽人次:1531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5-0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80120572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5-0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706號 主旨:轉知內政部釋示有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緊急修復,其所搭設棚架設施非屬雜項工作物,自無須請領雜項執照一案(如附件),請轉知貴會會員,請查照。 附件檔案 .pdf 北市都授建字第1080120572號.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53kb .pdf 北市都授建字第1080120572號(附件).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96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