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實施整地行為前,應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以避免違反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而遭受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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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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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4-1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施字第1113030249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484號 |
主旨:
函轉經濟部111年3月29日經授務字第11120102450號函重申:「民眾實施整地行為前,應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以避免違反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而遭受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處罰」,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依本府產業發展局111年4月6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11011216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