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本市自111年8月1日起,凡申請掛號之建造執照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於申請使用執照時,除應檢附相關鋪面防滑試驗報告外,對於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07-1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50671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877號

主旨:
本市自111年8月1日起,凡申請掛號之建造執照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於申請使用執照時,除應檢附相關鋪面防滑試驗報告外,對於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工程留設騎樓或無遮人行道管理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建造執照核發階段:有關建築執照(含變更設計)申請案件,依法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空間者,應以防滑鋪面鋪築,其完成之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並與兩側順接,無人行道者,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外緣應高出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洩水坡度。」,先予敘明。

二、又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無障礙通路第202.3節規定:「地面:通路地面應平整、『防滑』,且易於通行。」,及「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第五點第五項規定:「公共開放空間之地盤面應設置排水、防水等設施,其人行徒步鋪面應做『防滑』處理。」,併予敘明。

三、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於100年9月29日重新修訂公布CNS3299-12防滑性試驗法,防滑鋪面之檢驗方法已有所依循,且本府騎樓整平計畫及公有人行道使用陶瓷地磚、窯燒花崗石面磚皆已採用該試驗方法,並符合CNS3299-12(穿鞋C.S.R.)防滑數達0.55以上之標準。

四、為維護行人通行安全,本市自103年7月1日起,申請掛號之建造執照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於申請使用執照時,該等鋪面應併案檢具符合CN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試驗報告。為確保行人安全,自111年8月1日起,申請掛號之建造執照案件,對於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

五、本案納入本局111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1037號,目錄1組,編號第021號。

六、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