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自113年1月18日起生效
- 標籤:施工
- 瀏覽人次:1502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
發文日期 | 2024-01-10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126197107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177號 |
主旨: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業經本府以113年1月10日府都建字第1126197107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3年1月18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第42條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113年1月10日府都建字第11261971071號令、「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
三、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31302J0001號,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四、本案刊登市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