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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1.12.22)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22-12-22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1110100555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144號

主旨: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 (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 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旨述修正包括爭議處理小組機制、得依實際施工前一定月份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降低逾期違約金總額上限比率預設值與進度管理配套措施,及刪除品管人員逾期未回訓之罰則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關於修正後之爭議處理小組機制,其目的係為藉外部公正人士,協助機關解決爭議,且小組決議,應獲當事人雙方同意而生效力,屬私法自治,爰在建工程,縱契約未有相同內容,機關亦得採用。

四、另範本內之逾期違約金上限比率預設值雖降低,惟機關於廠商有進度落後情形時,應即主動瞭解落後原因並適時予以協助,並善用契約進度管理配套措施,而非消極之僅恃逾期違約金為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