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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3月3日北市都設字第110300268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4-11-11
發文字號 北市都設字第1133082427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578號

主旨:本局110年3月3日北市都設字第110300268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說明:

一、本府113年11月5日府都規字第11300917481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大同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都市設計管制規定案」內已修訂帶狀重要意象地區內建築基地相關管制規定,爰本局110年3月3日北市都設字第1103002689號函停止適用。

二、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發文日期:110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設字第1103002689號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臺北市大同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相關疑義一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0年1月26日勳字第110003號函。

二、有關貴事務所函請本局釋示旨揭計畫案內都市設計管制規定「指定牆面線與3.64公尺騎樓」競合一節,查本府110年1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931150331號公告「臺北市大同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內都市設計管制規定分述如下:
(一)實施都市設計管制範圍、(二)帶狀重要意象地區、管制原則(1),略以:「為塑造西區門戶延伸至後站商圈之視覺景觀,......應自臨接道路境界線起退縮3 公尺並自建築基地地面層高度20 公尺範圍內指定牆面線,其建築並沿該牆面線設置大於基地所臨接道路長度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建築立面為原則。」。(二)人行步道系統、(一)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指定留設騎樓地區(塔城街、南京西路、重慶北路一段、民權西路)。

三、為兼顧西區門戶延伸至後站商圈視覺景觀及商業區人行活動之連貫,前揭帶狀重要意象地區需指定留設3.64公尺騎樓者,應於建築底層部自道路境界線退縮留設淨寬3.64公尺騎樓,底層部之上再退縮至少3公尺並自建築基地地面層高度20公尺範圍為指定牆面線(詳附圖)。

四、同函副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及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