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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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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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2-06-04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1010020458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2-06-0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781號 |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 http://www.pcc.gov.tw 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本次修正係增訂有益於仲裁機制之條款,包括仲裁機構之擇定、仲裁人與主任仲裁之選定方式、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
三、在建工程如因履約爭議無法協調解決,機關欲採用仲裁方式處理爭議者,建議於仲裁協議納入第22條第2款內容。
連結:
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