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釋示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認定與處分事宜1案 標籤:建管法令 瀏覽人次:1866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5-10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1080119377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5-1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954號 主旨: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認定與處分事宜1案,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附件檔案 .pdf 北市都建字第1080119377號.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17619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