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並自103年5月26日起生效
- 標籤:
- 瀏覽人次:1165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
發文日期 | 2014-05-15 |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10330658901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4-05-2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393號 |
「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業經本府103年5月15日府都新字第10330658900號令廢止,茲檢附廢止令1份,請 查照。
廢止「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並自103年5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