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所轄屏東科技產業園區之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處理原則法令,自即日起比照屏東縣政府建造執照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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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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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4-17 |
發文字號 | 經加屏三字第1120100280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869號 |
主旨:
本分處所轄屏東科技產業園區之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處理原則法令,自即日起比照屏東縣政府建造執照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2月2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2293號函辦理。
二、隨函檢附「屏東縣政府建造執照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