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建築物屋頂避難平臺得否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發 文 單 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 文 日 期:2018-04-11 發 文 字 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0732622000號
|
收 文 單 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8-04-11 收 文 字 號:北市師會字第1256號
|
瀏覽人次:161次
|
有關建築物屋頂避難平臺得否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7年3月13日營署建管字第1071143822號函辦理。
二、有關屋頂避難平臺規定一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定有明文,該條第2款已規定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另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三、防火避難設施:(三)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第3款第3目所明定,有關屋頂避難平臺使用及變更一節,上開規定已有明文,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三、本案納入本局107年度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19號,目錄第六組編號第002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
|
|
對不起~您尚未登入本網站,請先登入成會員,始得參加本公會舉辦的活動!!
|
意見發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