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執照協助審查業務」執照協審人員報名登記(報名時請於備註欄註明擔任何類協審)
- 標籤:審查輪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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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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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11-14 |
發文字號 | 107(十七)會字第2618號 |
發布日期 | 2018-11-16 |
活動日期 | 2018-11-16 |
本會為能持續辦理「臺北市建築執照協助審查業務」,擬儲備承辦本項協審人員,請有意願擔任執照協審且符合資格之建築師,於107年12月7日前上本會網站「報名專區」報名登記,並將資格證明文件(建築執照影本)傳真到協審室(FAX:02-27298949)或e-mail:wenhsin@arch.org.tw,敬請查照。
報名後,可於【會員專區】下【報名查詢】查詢是否報名成功。
一、臺北市政府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建築法第34條委託辦理建築執照行政委託審查作業,本會將繼續爭取本項業務。
二、協審建築師審查之資格分為(報名時請於備註欄註明擔任何類協審)
A.第一階段掛號收件協審資格。
B.第二階段各項行政審查項目協審資格。
A.掛號收件協審資格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近5年取得建築執照3件以上(需含2件建造執照)。
(2)曾任臺北市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達1年以上者。
(3)曾任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遴聘建造執照抽查人員者。
(4)106年及107年連續擔任協審掛號收件之協審人員。
B.各項行政審查項目協審資格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造執照達5件以上者(其中3件須為臺北市之執照)。
(2)曾任臺北市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達3年以上者。
(3)曾任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遴聘建造執照抽查人員者。
(4)106年及107年連續擔任行政審查之協審人員。
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僅可審查變更使用執照:
(1)近5年內取得變更使用執照達5件以上者(其中3件須為臺北市之執照)。
(2)領有內政部室內裝修審查人員並取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核發之室內裝修派任證書者。
(3)106年及107年連續擔任變更使用執照行政審查之協審人員。
三、有意願擔任各類協審職務之建築師,應注意下列事項:
(1)報名時請在「網路上活動報名單」之備註欄列明「協審類別」及「協審資格」之細目(請依報名單之格式;資格為取得執照者請列舉執照號碼;資格為室裝審查人員者請註明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核發之派任證書號碼)。
(2)報名者須傳真資格證明文件:提供之建築執照影本須為103至107年之執照;曾任建管單位審照人員應有建管單位證明文件;但最近兩年(106年及107年)連續擔任各項協審人員及抽查人員者,無須再行傳真證明文件。
(3)現任協審建築師擬續擔任者,亦須重新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