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中市北屯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諮詢審查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案」違反建築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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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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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8-31 |
發文字號 | 全建師會(109)字第0454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09-02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659號 |
發布日期 | 2020-09-02 |
主旨:有關 貴局辦理「臺中市北屯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諮詢審查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案(109年8月26日招標公告),惠請更正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會員反映及政府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辦理。
二、查現行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如附件一)。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5年5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190700號函,重申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競圖時,應確實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如附件二)。
四、旨揭標案公告招標文件內容,依據 貴局標案公告招標文件內容,該案有需要辦理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有關建築物之規劃設計監造,係屬建築師之法定業務。貴局將技師事務所納入本案廠商資格,惟上述者非開業建築師甚明,將其納入為本案廠商資格顯然於法不合,且本案招標文件未規定可共同投標,已明顯違反建築法令規定。請 貴局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