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公會建議函營建署函,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89條第5款「電梯間」之認定疑義」
- 標籤:轉知
- 瀏覽人次:2688
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
發文日期 | 2019-01-18 |
發文字號 | 全建師會(108)字第004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01-1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246號 |
發布日期 | 2019-01-19 |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89條第5款「電梯間」之認定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鈞部107年10月1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7079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係檢討「電梯間」等類似空間之樓地板面積之規定,並做為防火避難設施設置數量或等級之計算依據,合先敘明。
三、另查,有關昇降機間與機道(或機廂)之關係,於貴部95年6月19日台內營字第0950803499號函,說明二後段所示「……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1款第6目規定上開規定機間面積之計算範圍,不包括機道或機廂所佔面積。」的意旨觀之,亦即「昇降機 間」不包括「機道」或「機廂」兩部份。
四、綜上,首揭函文藉由公共安全之目的,直接將「電梯間」 視為「昇降機道」,因昇降機道之定義,依同編第1條第46款:「昇降機道:建築物供昇降機箱運行之垂直空間」,故首揭函釋內容,與現有條文之規定似有未合。建請另就「電梯間」、「昇降機道」、「昇降機間」之相互關係惠與釐清,以利相關單位據以執行。
五、有關本會會員新竹市建築師公會於107年10月19日以竹市建師字1015號函,對本案之相關建議(如附件)併案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