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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執行方式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0-06-10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90810389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6-1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564號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執行方式

主旨: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執行方式,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109年6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1091114871號函檢送109年5月28日「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日照規定施行配套措施會議」紀錄結論(如附件)辦理。
二、按都市計畫法第39條及第40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基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相關規定等皆屬建築管理上位之管理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其於都市計畫管理層面已訂有相當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日照規定之高度及密度(例如:院落、鄰棟間隔等)管制作為者,自應優先依都市計畫位階之相關管理規定(例如:主要〈細部〉計畫書圖、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設計準則規範或其他相關規定等)辦理,得免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規定檢討,上述執行方式無需另行函報本部核定。
三、至非屬說明二之情形,除依同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2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已另定有效日照、日照等規定報經核定後應從其規定外,仍應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規定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