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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9-04-15
發文字號 全建師會(108)字第0196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4-1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275號

主旨:有關101年6月18日「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修正施行前,取得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其有效期限至109年6月17日止。

自109年6月18日起辦理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部分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部分,

均應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敬請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