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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部分條文(修正第二點第四款及第三點第八款並新增第三點第十一款),自發文日起實施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0-07-16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099636816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0-07-2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702號

公告修正「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部分條文(修正第二點第四款及第三點第八款並新增第三點第十一款),自發文日起實施,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一、依據本府99年7月16日府都建字第09963665800號令辦理。

二、本件納入本局99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47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23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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