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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108年11月4日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之建築執照申請案,其法令適用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0-05-25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889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356號

有關依108年11月4日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之建築執照申請案,其法令適用疑義1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事務所109年5月15日建字第A13030-1090515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業於108年11月4日以台內營字第1080818187號令發布修正,並自發布日施行,該條文業修正為「下列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其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者,並得適用本編第3條規定……第1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與評定書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依上開規定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已無需經本部認可,先予敘明。

三、又「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為考量建築行為具有連續之特性,於申請建築許可,係指申請建造執照之日起至發給使用執照或依法註銷其申請案件以前而言。是凡建築物於興工前或施工中申請變更設計時,其申請變更設計部分,如不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或新修正之建築法令未有廢除或禁止之規定者,在程序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前經本部84年4月21曰台內營字第8402867號函釋示在案,另本部已配合上開總則編第3條之4修正「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為「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執行要點」(自108年11月6日生效),刪除原要點中有關認可之規定,該要點第7點規定「自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評定通過之日起6個月內,建築物起造人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據以核發建造執照或同意變更使用。……」有關108年11月6曰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申請變更設計,其法令之適用仍應依本部84年4月21日上開號函辦理,惟其依上開第3條之4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自108年11月6日起,應依修正後規定之程序辦理,評定書免送本部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