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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7年12月28日「研商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2項及第12條排除同意比例計算時點疑義案」會議紀錄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9-01-01
發文字號 營署更字第1081001008號

檢送本署107年12月28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2項及第12條排除同意比例計算時點疑義案」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依本署107年12月20日營署更字第1071362158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研商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2項及第12條排除同意比例計算時點疑義案會議紀錄

伍、會議結論:

本案經與會代表討論獲致共識如下:

一、查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業已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取得一定比例之同意,其納入計算之人數與所有權比例不包括第12條各款之情形。復查上開第12條並無計畫報核後,如已無各款之情形得納入計算之規定。故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同意門檻係以報核 當時之所有權狀態作為計算基礎,由主管機關據以作成是否受理之決定,受理後如有所有權變動之情形,不再重新檢討,以維持計畫推動之安定性,與同法第22條第3項因所有權人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同意,致同意之人數與面積發生變動而須重新審核其同意門檻之規範目的有別。綜上,本部96年1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60800188號函及100年05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00803907號之函示仍應予維持。惟其未能行使同意權之所有權人,仍可以透過都市更新各階段程序陳述意見供主管機關審議參考。

二、至都市更新個案計畫是否合理可行及陳述意見是否予以採納,屬審議執 行事項,仍請主管機關綜合審酌所有意見確實為民眾權益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