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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第5款規定之「電梯間」範圍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8-10-12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7079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10-1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675號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第5款規定之「電梯間」範圍,請依說明辦理。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臺南市政府107年8月2日府工管一字第1070665584號函及雲林縣政府107年8月29日府建管二字第1073921287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第5款規定「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該款為防火避難設施設置數量或等級之計鼻依據,為維護公共安全,上開規定所稱「電梯間」,指昇降機道,依同編第1條第46款「昇降機道:建築物供昇降機廂運行之垂直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