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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而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公有建築物,是否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09-25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0137097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9-2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051號

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而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公有建築物,是否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疑義

主旨: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而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公有建築物,是否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9年9月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529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96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另按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認定所應檢附文件及基準日期1節,本部89年4月24日台89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91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釋說明有案。有關上開合法建築物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者,雖依同法第96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惟尚未請領使用執照前,仍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三、查經濟部能源局訂頒之「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3條第2款,既已明定標準之適用對象,包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故旨揭公有建築物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尚未請領使用執照前,依前開說明二,應有其該款之適用。
四、本案納入本局109年度內政部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67號,目錄第六組編號第002號;網路網址:https://dba.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