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有關107年8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70號函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檢討方式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0-06-10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9934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6-1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563號

有關107年8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70號函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檢討方式

主旨:有關本部107年8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70號函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檢討方式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事務所109年6月1日109秋字第10906010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及第42款規定:「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故建築物高度係就基地地面計量檢討辦理,尚無涉及地下室範圍之認定。故旨揭來函說明三「……建築基地範圍包含『法定山坡地及非法定山坡地』時,其建築物依本規則第264條、第265條、267條及268條之檢討方式如下:……(二)座落於『法定山坡地及非法定山坡地』之整幢建築物(含地下室範圍),基於建築基地整體安全及建築物整體設計考量,應依本規則第264條、第265條、第267條及第268條檢討辦理。……」有關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高度是否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檢討辦理,係就各幢建築物是否座落於「法定山坡地」或「非法定山坡地」作為檢討之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