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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停止適用)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8-08-29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30809532號

內政部107.9.12台內營字第1070814921號函停止適用(鑑於公園綠地屬戶外活動場所,本部雖有訂頒「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可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各種無障礙環境勘檢之參考,惟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綠地,尚無所屬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項目與規格規範,爰訂定旨揭原則以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園綠地管理機關檢視、改善各主要出入口設施準據。)

一、為便利行動不便者與身心障礙者抵達、進出及使用都市公園綠地,規範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設置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出入口行進動線應以直線通達為原則,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

三、出入口淨高不得小於二百公分,淨寬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使輪椅、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為原則;如地形限制或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四、出入口應以平整、無高差為原則;其有臺階時,應併設坡道,其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如因地形限制,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

五、出入口應設置緩衝平臺,其面積應至少六平方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一。

六、出入口鋪面材質應堅固、防滑,溝縫應與鋪面齊平,方便輪椅、輔具使用者行進。平臺兩端應變化材質及有適當照明。

七、出入口應連結園內通路,其進出寬度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

八、出入口應設置公園配置圖,標示得供輪椅、輔具通行之出入口位置。若為禁止汽、機車或自行車進出,應設置明顯告示。

九、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設置不符本原則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儘速依本原則規定改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