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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3層以上,5層以下之建築物,依建技95條規定應設置2座直通樓梯並應依96-1其中1座應為安全梯時,其步行距離檢討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0-06-23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1224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6-29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767號

有關3層以上,5層以下之建築物,依建技95條規定應設置2座直通樓梯並應依96-1其中1座應為安全梯時,其步行距離檢討疑義

轉知內政部有關3層以上,5層以下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規定應設置2座直通樓梯,並應依同編第96條第1款其中1座應為安全梯時,其步行距離檢討疑義1案,復請查照。